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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交通事故知识点】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的问题
编辑 :

华民

时间 : 2021-12-15 21:35 浏览量 : 44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如果都说自己没钱,要求对方先垫付。,先垫付的一方后期理赔过程中比较被动,那么,交通事故中,到底由谁来垫付呢?医药费又如何赔付呢?医疗费赔付有哪些注意的特点呢?

医药费垫付情形

1、车方先行垫付,待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后进行详细计算;

2、伤者自行垫付,痊愈后根据法律规定理赔;

3、车方和伤者协商垫付,待后期理赔时详细计算。

一般情况下医药费由谁垫付

法律未规定肇事方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交警不会确定赔偿金额,不会强迫肇事方垫付,只能组织双方调解,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如果调解不成由法院判决。我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所以在判决之前任何的支付都要肇事方自己愿意,谁都不能强迫他。

一般情况下,肇事者还是会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医药费用的,没有人会看着伤者血流不止、无法医治的。

如果伤者没钱治伤,车主也没什么钱,谁来垫付医药费?

一般有两种方法: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如何向保险公司申请应急医疗费?

保险公司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书、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有: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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